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。根据《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校党字[2021]126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导师遴选等管理工作,研究生院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和对兄弟高校调研基础上,对2020版《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》进行了全面修订,此次修订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方面:
重优势、抓特色,体现分类原则
学校学科门类齐全,涵盖农学、理学、工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医学、文学、教育学、法学、艺术学等10大门类。此次《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》修订时,依据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,充分考虑农学类、理工类和人文社科类学科在研究生培养基础、培养条件和培养特点方面的差异,分类设置遴选条件和招生资格审核条件。尤其大幅提高农学类传统优势学科的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中的要求。
稳数量、提质量,突出师德师风
根据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学校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,对于校内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,全校实行总额控制性增列。每年新增列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数量均不超过上年度同类导师总数的10%。同时,为保证新增导师质量,适度提高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要求,进一步提高主持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和培养经费等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申报条件。导师遴选程序中,强调培养单位党委对新增导师政治素质、科研道德、学术诚信、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全面审查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。为确保导师能持续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,适度提高了对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的要求。
保基本、重调节,优化指标分配
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由基本指标、调节指标和专项指标构成,按照农学、理工和人文社科三类进行分配。在保证培养单位基本指标的前提下,调节指标主要依据科研经费、生源质量、培养与就业质量和负面清单等进行调节。此外,为更合理的使用指标资源,调整了各类导师博士、硕士年度招生指标限额。同时,各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招生指标分配办法,并向研究生院备案。培养单位指标分配时应保障具备招生资格导师的招生权力,并体现国家和社会需求,向高水平学科、高水平人才、高水平科研、高水平育人质量的倾斜政策。
圈重点、划红线,明晰导师责权
研究生导师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,落实学校主导、培养单位主体、导师主责的基本要求。此次文件修订,进一步明晰了导师在研究生招生、培养、学位、就业和思政引领上第一责任人的主责,明确了导师在学科建设上的重要支撑作用。根据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结果,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不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、不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学金、论文把关不严,在送审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(潜在问题论文)、违反学术道德、违反师德师风等情况,视情节严重将对导师和培养单位予以严厉问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