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培养单位:
为了做好2024年研究生招生工作,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,根据《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》(校研发〔2022〕20号)的有关规定,学校即日启动2024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(含导师招生专业调整)工作,现将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:
一、招生资格审核
(一)招生年龄要求
博士研究生导师退休年龄前三年,硕士研究生导师退休年龄前两年不再列入2024年招生专业目录,培养单位不再分配招生指标。
(二)学术成果、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
对导师学术成果、科研项目、经费余额的统计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6月30日,具体要求见《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》(校研发〔2022〕20号)(附件1)。
2023年3月1日前的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情况,以科技管理处系统中审核结果为准;3月1日-6月30日未在科技管理处系统中填报,或填报后尚未审核的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,请在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<点击进入>中录入。
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余额包含科研经费项目余额、科研启动费项目余额、双支计划项目余额、导师业务费项目余额和专业建设支持计划余额。
(三)问责
对不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、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进行问责,将减少招生指标、暂停招生,直至终止导师资格。
二、招生专业调整
调整原则为一级学科(专业学位类别)内调整,须经本人申请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,研究生院备案;确需跨一级学科(专业学位类别)调整的,须经本人申请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,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三、工作安排
(一)招生资格审核
1. 研究生院依据人事处、科技管理处、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提供的数据,对导师的退休年龄、学术成果、科研项目和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余额等进行初审。
2. 即日起,各位导师登录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<点击进入>对初审结果进行查询。若对初审结果存在异议,须在6月19日前将补充证明材料电子版录入系统。
(二)招生专业调整
1. 需要调整招生专业的导师填写《导师招生专业调整申请表》和《导师招生专业调整汇总表》(附件2、3),经现招生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通过后,将《申请表》和《汇总表》纸质版、电子版交到调整后招生专业所在单位。
2. 导师调整后招生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,于6月19日前将本单位的《申请表》和《汇总表》纸质版交研究生院(雅安校区综合楼211,成都校区一教315,都江堰校区纸质材料可邮寄),电子版发至邮箱937789516 @qq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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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6月15日